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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方浩兴与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浩兴,方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方浩兴。被告方刚强。原告方浩兴诉被告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浩兴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浩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方浩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