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离婚,现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