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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离婚,现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