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从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石老竹滥发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从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从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XX,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苗族,无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6日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从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11月16日,被告人石XX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位于从江县下江镇“党义坡”、“污雨坡”的杉木进行采伐。经从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和计算,被采伐的杉木蓄积为24.8882立方米,材积为15.9284立方米。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林木转让合同及领条,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石XX提供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山林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公证书、下府处(2011)02号土地处理意书,522633080301QMSY00205、522633080301QMSY00207号林权证,美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美满村与团结村争议山场位置图,下府呈(2013)92号提交上级处理林木纠纷的处理意见书,从江县下江镇派出所对被告人平时表现情况作出的书面证明;证人刘XX、潘XX、严XX、潘XX、潘XX、张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笔录及照片;从江县森林公安局的鉴定聘请书,从江县下江镇林业站对“党义坡”、“污雨坡”的滥伐林木调查情况报告、伐桩地径每木调查表及位置图;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杉木立木蓄积24.88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石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被告人石XX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石XX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且对其所住的村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石XX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不被非法破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滥伐立木蓄积为24.8882立方米的杉木予以没收,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洪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