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焉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宋春宇,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娜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