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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全方。委托代理人:林敏。委托代理人:吴赛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巨乐。委托代理人:郑如飞。委托代理人:陈乐。上诉人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立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