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万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鹏,刘放,张宝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万鹏,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放,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宝心,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鄂江岸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万鹏提供担保人吴东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千禧名苑5栋304号的房屋(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8.12平方米),现申请���行人万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该案判决已生效,万鹏在该案判决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解除查封提供担保的房屋。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东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千禧名苑5栋304号的房屋(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2000020**号,建筑面积为:108.1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