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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艳丽与李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丽,李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崔艳丽,女,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侠,女,46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丽诉被告李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艳丽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艳丽撤回对被告李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为2940元,由原告崔艳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