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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金建荣与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荣,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74号申请执行人金建荣。委托代理人肖新华,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峰。申请执行人金建荣与被执行人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峰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建荣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1555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峰其名下的永兴佳园1幢303附1室、永兴佳园1幢阁楼02室已设定他项权抵押115万元,且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其名下所有的苏F×××××丰田牌汽车亦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不知去向;薛峰本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执行中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港执字第00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蒋晓青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