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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 (原南京市区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解成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虞兴东,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丹阳镇。法定代表人李圣喜。被告南京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8-127。法定代表人陶再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立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南京军友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吕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