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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丁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韩某,又名韩某甲,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