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丁某,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韩某,又名韩某甲,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