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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江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奉化市江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泉。委托代理人陈相瑜。委托代理人陈颖。被告奉化市江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江横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62元,共计5775元,由杭州永前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