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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倩,吴某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贾某倩被告吴某山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倩诉被告吴某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倩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