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倩,吴某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贾某倩被告吴某山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倩诉被告吴某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倩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