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广民与刘明江、崔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广民,刘明江,崔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曲广民。被执行人刘明江。被执行人崔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广民与被执行人刘明江、崔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曰明审判员 张恩厚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