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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志宏与周春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宏,周春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志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风,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刘长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宏诉被告周春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宏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陈志宏负担。审判员  刘美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