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10月9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