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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10月9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