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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市军粮城钢窗厂,天津市菱镁保安节能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天津市军粮城钢窗厂,天津市菱镁保安节能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372745-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54号。代表人张祯祥,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军粮城钢窗厂(组织机构代码10374331-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二村。法定代表人秦跃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菱镁保安节能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1037260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二村。法定代表人任志红,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天津市军粮城钢窗厂、天津市菱镁保安节能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3703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76047.66元,执行费5540元,另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军粮城钢窗厂、天津市菱镁保安节能制品厂营业执照吊销已多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律洪义审判员  丁福如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