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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章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