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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书宁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宁,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王书宁。委托代理人侯棕铧,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金炆,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宁诉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