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聂永全与攀枝花市明吉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聂永全,攀枝花市明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永全,男,汉族,1961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义萍,女,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明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路。法定代表人:普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聂永全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明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终字第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聂永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剥夺了其辩论权利。被申请人明吉公司提交意见称:在明吉公司与聂永全双方已合意终止劳动关系和结清相关款项,法院已经受理聂永全起诉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聂永全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一、二审法院驳回聂永全起诉的裁定正确,请求驳回聂永全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聂永全于2010年6月1日受聘于明吉公司,任白沙坡煤矿矿长,其与明吉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同年10月19日,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对工资给付等事项进行了处理。聂永全不服明吉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现聂永全因同一劳动争议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的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聂永全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以及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均适用法律正确,故不涉及人民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聂永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聂永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