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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刑涛信用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刑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181号,组织机构代码18712330-9。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淑元,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刑涛,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与被告刑涛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刑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