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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催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毛玉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催字第0023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毛玉双。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3943498,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24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江苏越洋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丰分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学生纺机配件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天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