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程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华,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华,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鸠江区大桥镇四捍行政村周龙一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20525855X)。被执行人:程勇,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曲坊路206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1083049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程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勇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车牌号为皖B2B9**奥迪轿车系被执行人程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2B9**奥迪轿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