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丽诉被告李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李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225号原告邹丽,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铁,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诉被告李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丽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