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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四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丽诉被告李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李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225号原告邹丽,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铁,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丽诉被告李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丽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