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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孔庆峰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孔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被执行人孔庆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孔庆峰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孔庆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