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建威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威,金银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银勇。委托代理人:马俊东,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威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威于2014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威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威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张建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曹振宇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