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与黎柏钊、戴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黎柏钊,戴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百顺南路232号自编之六房。法定代表人刘华富。诉讼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柏钊,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诉讼代理人邹振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卉,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原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柏钊、戴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国伟、被告黎柏钊及其诉讼代理人邹振波、被告戴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被告和戴卉三方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编号为NO.0000083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居间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集贤庄集益街17号402房的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逾期支付的,按1%/天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自签订合同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原约定违约金每天按1%的标准支付,现原告主动减少为每天按0.1%的标准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8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每天按0.1%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6月7日共90天的违约金为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黎柏钊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我方无违约,也无过错,且是本次交易的受害人,虽交付定金但无取得房屋产权。真正违约的是卖方,也就是被告戴卉,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被告戴卉辩称,我与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我已告知各方当事人涉案房屋产权情况:房屋是我母亲赠与,且我先生不在中国,无法办理配合合作买卖的事情。合同签订后,银行致电我要求我与先生到银行配合办理按揭手续,我才知道需我与先生配合才能办理借款。我将该情况告诉原告后,原告让我去办未婚证明。我明确拒绝后,已将定金退回被告黎柏钊。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经纪方)与被告黎柏钊(买方)及被告戴卉(卖方)签订合同号为NO.0000083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之房屋为白云区集贤庄集贤街17号402房,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1350000元;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须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即违约方需向经纪方支付本条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如非违约方已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返还已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如买方或卖方并无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即按以上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013年3月10日,两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因卖方家庭原因,短期内无法配合(乙方)买方完成交易买卖。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取消10000083合同交易,卖方交还买方订金伍万元整,合同即时取消,卖方同意自行解决与家悦地产之间的协调关系(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表示本案中仅向被告黎柏钊主张支付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另查,涉案房产全部权属人为被告戴卉。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房地产权属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柏钊、戴卉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居间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须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即违约方需向经纪方支付本条约定的买卖双方应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如买方或卖方并无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即按以上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综合上述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在涉案房屋买卖中是否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则应向原告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根据被告黎柏钊提交的《协议》“由于卖方(戴卉)家庭原因,短期内无法配合乙方(买方,黎柏钊)完成交易买卖……合同即时取消,卖方同意自行解决与家悦地产之间的协调关系(法律责任)”,可知被告戴卉承认系其原因无法配合被告黎柏钊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即被告戴卉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戴卉应负担涉案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被告戴卉辩称原告交易前已知悉其配偶在外无法短期回来办理按揭等情况及原告在为其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等行为,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现原告诉请被告黎柏钊向其支付涉案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该咨询费及中介服务费应由被告戴卉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5元,由告广州家悦地产中介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 彬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淑莹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