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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四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华亚军与边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亚军,边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四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告原告)华亚军,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白宗仁,男,系上诉人华亚军的姨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晓明,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刘东辉。上诉人华亚军因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边晓明亦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只要程序没有结束,判决、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行使撤诉权。本案一审虽作出了判决,但由于华亚军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华亚军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边晓军亦同意其撤回起诉。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决;二、准许上诉人华亚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7.50元,由上诉人华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恒然审 判 员  曹文弟代理审判员  崔金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