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铜与天津永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铜,天津永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李铜,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永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朋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铜与被告天津永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铜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铜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