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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李先智,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李先义,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李先和,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先信,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系兄弟关系,其父李德发于2001年12月28日因病死亡,母亲吴银香于2004年6月7日因病死亡。申请人李先智与其母吴银香共同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镇猪仔坪商业街71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双溪字第00220**号,共有权证:顺房双溪共字第0022062-1号,该房尚未办理土地证,该房屋登记在申请人李先智与其母吴银香名下,双方各占该房屋50%所有权(吴银香名下的50%系吴银香与其夫李德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德发、吴银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四人,现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就上述上述房屋于2014年2月10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作为李德发、吴银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李德发、吴银香拥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镇中山中路猪仔坪商业街712号房屋50%所有权的继承权利,由申请人李先智单独继承。二、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共同确认继承发生后,申请人李先智拥有上述房屋100%的所有权。三、申请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同意申请人李先智自行到房管所、土地部门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过户相关事宜。现因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先智、李先义、李先和、李先信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