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吴忠行、滚雄行等与米易县长坡松香厂、叶信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行,滚雄行,吴战强,杨老军,米易县长坡松香厂,叶信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吴忠行,男。申请执行人滚雄行,男。申请执行人吴战强,男。申请执行人杨老军,男。委托代理人何敏,男。被执行人米易县长坡松香厂。负责人叶信钗,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叶信钗,女。本院在执行吴忠行、滚雄行、吴战强、杨老军申请执行米易县长坡松香厂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米易县长坡松香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米易县长坡松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叶信钗为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叶信钗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叶信钗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吴忠行、滚雄行、吴战强、杨老军清偿债务12900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波审判员 蒋云贵审判员 江 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