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李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潘登,李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程正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潘登,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黄石市人。被告李娜,女,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黄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李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