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郭建武,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郜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