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荣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荣人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将抚养费4700.00元交齐,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人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