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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梁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杨昌,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梁艳。被执行人杨昌。被执行人乔萍。本院(2014)临民初字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昌、乔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艳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昌、乔萍所有的位于临河区胜利路东侧临五路南侧华海尚都住宅小区14号楼2单元102室(合同编号:2008-0005896)。被执行人杨昌、乔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昌、乔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昌、乔萍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