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商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章飞、徐州市金麦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鑫鹏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市金麦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鑫鹏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王章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818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金麦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赞,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鑫鹏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罗吉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章飞,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州市金麦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鑫鹏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王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瑾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