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民初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诸粉林与常熟市东南羽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粉林,常熟市东南羽绒有限公司,苏州蠡口祥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956号原告诸粉林,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东南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灿法。第三人苏州蠡口祥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根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粉林诉被告常熟市东南羽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苏州蠡口祥和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诸粉林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诸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