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梅与被执行人赵天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梅,赵天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陆梅。被执行人赵天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天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天安的银行存款235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