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赵慧红与周斌、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红,周斌,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01号原告:赵慧红。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胡晶晶。被告:周斌。被告: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红为与被告周斌、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慧红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赵慧红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