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圣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鹏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越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积,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500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