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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尖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尖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凡林,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