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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与黄三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黄三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彪。委托代理人:杨雪源。被告:黄三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三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原告杭州金马离合器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