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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共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路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共民初字第93号原告路XX,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XX镇XX村。被告李XX,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原住海伦市XX镇XX村,现下落不明。原告路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XX诉称,我于1998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生育一名女孩李X。被告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路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于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生育一名女孩李X(1997年3月16日生,落户时写大一岁),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海伦市公安局共合派出所、海伦市共合镇XX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女儿李X、证人孙XX的当庭证言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出离家出走,没有音讯,2011年5月25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无法履行与原告路XX的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路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女孩李X(1997年3月16日生)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春审 判 员  王凤山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