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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与丁程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丁程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55号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丁程琳,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程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