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廊开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孟楠与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孟楠,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开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赵孟楠。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nfredhess,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开劳仲案字(2013)第7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蔡景全工资、补贴和补偿金共计14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2元。但被执行人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廊坊瑞德斯模切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212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际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