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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文才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文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2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孙彩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世华,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滨,男,1977年6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才,男,196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8月,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绿城物业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徐文才于2010年购买位于北京市×××2号楼1207房屋一套,我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4月19日下午4时左右,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检查工作时,发现徐文才正在封闭阳台,我公司多次要求徐文才拆除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未果。徐文才私自封装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拆除违章封闭阳台;2、将阳台恢复原状。徐文才辩称:封装阳台的行为符合预售合同的有关约定,封装阳台是合同权利之一;封装阳台属于对物的合理利用,没有损害建筑物安全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不封装阳台,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封装阳台;绿城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产品手册等禁止我封装阳台之文件完全不是我的意思表示,其加重了我的责任并限制了我的有关权利,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绿城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文才在房屋南侧封露台的行为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绿城物业公司应等候行政机关进一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3年12月裁定:驳回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定后,绿城物业公司不服,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理由是:徐文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业主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城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纠正相应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徐文才封闭的是“露台”,而本案涉及的是徐文才封闭的“阳台”。徐文才同意原审裁定。经审理查明,徐文才系北京市×××2号楼1207房屋(即×××小区)的业主,绿城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13年4月,徐文才对其房屋南侧平台进行封闭施工。2013年4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徐文才(首邑溪谷2#-1207)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在×××2#1207南侧封露台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责令你于2013年4月26日8时30分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本院审理中,绿城物业公司表示徐文才房屋的南侧仅有徐文才封闭的平台,并无其他平台。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文才房屋的南侧仅有一处平台,故《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露台”应为绿城物业公司所称“阳台”。绿城物业公司主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露台”并非该公司所称“阳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相关行政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徐文才封闭阳台的行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故徐文才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继续处理。现绿城物业公司以徐文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业主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为由,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的起诉已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绿城物业公司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轶稚代理审判员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