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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玉、张长年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玉、张长年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5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玉、张长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玉、张长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程巨勇执行员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