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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上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樊梅荣与彭明立、彭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梅荣,彭明立,彭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上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樊梅荣,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智武,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凤林(系原告丈夫),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彭明立,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彭勃(系彭明立之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代表人肖东晓,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云生,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进英,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梅荣与被告彭明立、彭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刘海祥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永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