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邹德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华,邹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德军,住址吉林省前郭县。上诉人刘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邹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华与被上诉人邹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邹德军诉称,2013年6月9日晚,我放羊回家路经刘国华耕种的开荒地,因刘国华事先将道路用榆树遮挡,我与刘国华发生纠纷,刘国华将我打伤。我在长岭县宏光医院住院治疗2天,回家又打了7天点滴,现要求刘国华赔偿我医疗费1393元、护理费160元、误工费9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853元。原审被告刘国华辩称,2013年6月9日晚,邹德军放羊回家途中赶羊从我家地边经过,羊进我家地了,我与邹德军吵了两句,我没有打邹德军,不同意赔偿。原审查明,2013年6月9日晚,邹德军放羊回家途中与刘国华发生纠纷,刘国华将邹德军打伤,致邹德军受伤入住长岭县宏光医院,诊断为“双侧睾丸挫伤,腰椎退变”,住院1天,好转出院,花费医疗费897元,二级护理1天。2013年6月11日,邹德军在东三家子乡乌日都巴拉村卫生所治疗,花费医疗费196元。另外,邹德军还提供收款方为长岭县宏光医院,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的收据一枚,其上载明“法医鉴定费3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刘国华没有正确处理纠纷将邹德军打伤,致其受伤住院,故刘国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邹德军请求的医疗费1093元为合理费用,该院予以保护。另外一枚收据记载的“法医鉴定费300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应鉴定意见,该院不予保护。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执行标准的规定,邹德军主张的护理费应为102.77元、误工费应为75.8元、伙食补助费应为50元,超出部分,该院不予保护。邹德军对于主张的交通费,提供正式票据并得到刘国华承认的为50元,超出部分,该院亦不予保护。刘国华的辩解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邹德军医疗费1093元、误工费75.8元、护理费102.77元、伙食补助费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371.57元。二、驳回邹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刘国华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刘国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与被上诉人邹德军只是口角几句,我没打邹德军,他的腰椎退变与口角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邹德军答辩称,上诉人刘国华将我踢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及上诉人刘国华妻子郭晓超在公安机关对纠纷的陈述,上诉人刘国华与被上诉人邹德军确于2013年6月9日晚发生纠纷,案外人郭晓超述说曾拦阻邹德军,不让其与刘国华打仗,刘国华亦称他和邹德军“要打仗”,因郭晓超拦着自己而没打成,通过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纠纷中本案双方当事人曾近距离接触。上诉人刘国华于庭审中还明确表示,若被上诉人邹德军存在外伤,自己同意赔偿邹德军主张的全部损失,而被上诉人邹德军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长岭县宏光医院住院病案显示,邹德军于纠纷当天入住该院,诊断为“双侧睾丸挫伤,腰椎退变”,附有CT报告单与超声检查报告单,报告结论与诊断相符,上诉人虽对邹德军所受外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刘国华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被上诉人邹德军所受伤害,无证据证明与其本人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付5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国华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国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艳泽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