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万仁杰与代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杰,代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万仁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代业群,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万仁杰与被告代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春云、刘际忠、人民陪审员王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业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万仁杰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代业群做生意资金短缺,借贷原告万仁杰人民币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3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代业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代业群给原告万仁杰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2013年4月8日向原告借贷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被告代业群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被告代业群给原告万仁杰出具的借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万仁杰在法庭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8日,被告代业群因做生意资金短缺,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万仁杰位于阳光幸福湾11栋441号的家里,借贷原告万仁杰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据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利率。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代业群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代业群借贷原告万仁杰人民币10万元,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经合理催告后,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原告万仁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当时约定了借款利率,但原告未向本院出具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作为自然人借贷时未约定借款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可将起诉之日明确为催告之日,对此后产生的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业群偿还原告万仁杰借款本金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付清。被告代业群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代业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春云审 判 员 刘际忠人民陪审员 王 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卓辉宇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