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构林村。被告岳某,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郭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尹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哲 来自: